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
(2)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
(3)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债权成立之后,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