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有关规定:发生死亡、伤人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未在报案交警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后,不宜进行私下调解。事故发生造成人员受轻伤后,建议去医院进行检查三日后身体无碍时进行调解;伤势较重的,建议在医疗终结后再行调解。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只是感觉身体某个部位不适,以为仅仅是软组织挫伤而已,于是简单对事故进行了“私了”。但是当天晚上或第二天伤情加重,甚至死亡。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涉嫌刑事犯罪的,双方可以对赔偿事宜进行商谈,也可以在交警主持下进行调解,争取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受害人争取合理或者更高的赔偿金额,肇事方获得对方谅解,争取酌定不起诉处理或者减轻量刑。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