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损坏赔偿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赔付对象。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2、索赔因素。
索赔因素主要包括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
c)快件损毁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寄递快件时,由于快件封装不完整等原因,致使快件失去部分价值或全部价值。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情况除外;
3、赔偿原则。
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A.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c)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