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走失立案的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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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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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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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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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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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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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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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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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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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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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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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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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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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