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口头询问,收集证据(特别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必须收集证据)。
3、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签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7、收缴罚款。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市财政体印制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20元以下当场收取,20元以上缴指定银行(事后难以收取的除外,如流动性较大的处罚对象)。
8、备案。当天内由执法人员报所在单位备案,月终由所在单位报法制股汇总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