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后是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的,应当视为是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所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