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专利;
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6、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
9、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