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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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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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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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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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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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