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感情破裂的直接证据有:
1、一方重婚或者出轨的录像、照片、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出轨方与第三方的居住证明,租房或买房证明,入住酒店信息等;
2.家暴的,有法医或者之前医院的就诊记录、伤情鉴定、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
3、涉及有恶习的,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吸毒、赌博行为处罚证明、刑事犯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分居满两年的,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二年的,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等。
有上述证据的,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准予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