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保险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
1、保险公司缺乏诚信,发生事故后抵赖不赔偿;
2、保险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繁琐,设置种种条件限制;
3、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导致保险赔偿不及时不到位。
4、保险公司不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送达保险条款文本;
5、保险法司法解释缺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6、审判人员司法理念存在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够统一;
7、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