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办理流程图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提交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出具相关证明:⑴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⑵结婚证或者离婚证;⑶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⑸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⑹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证明;
(7)捡拾弃婴的旁证材料;
(8)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及子女证明;
(9)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县级以上报纸的登报公告(60天);
(10)收养人、被收养人、单人登记照各3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登记照3张。
调查核实
受理登记申请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填写审批表。由执法人员将审查认可的收养登记有关材料报局审批领导小组。
决定
审批领导小组收到上报的收养登记审核手续后,重点检查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有关条件。由审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符合收养条件的,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约见收养关系当事人,口头告知其收养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