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本案中,原告对于借贷事实的证据只有借条,对于金钱的给付只有原告自己的陈述,被告对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构成合理抗辩,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对本案中的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原告未能进一步补强证据,其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