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属送物规定 《工作规范》规定
1、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物品,应填写《接收财物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在押人员签收,一联交送物人(对寄来的物品,此联存查)。食品一律不收。
2、接收物品应注意事项。收物时,清点物品和登记应当面进行;物品的名称、特征和规格应登记准确、详细;在押人员或送物人核对无误后应签字捺印,经办民警应在表格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二、会见、通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
1、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3、人犯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5、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