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撤销的程序如下:
1、婚姻无效与撤销,均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或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为消灭;
2、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婚姻无效的,自始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