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行为即无犯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究竟是什么?如果根据罪状的表述,我们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经责令说明差额巨大的财产来源而不能说明”的行为,那么,根据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该罪的危害行为是作为、不作为还是持有?持各种观点的学者各执一词。有学者认为,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本罪的行为方式理解为持有较为妥当。“在本罪的客观行为中,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并且差额巨大,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还有学者提出该罪的客观方面由表现为积极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双重行为复合而成,即先行行为的作为和后继行为的不作为构成的复合行为。更多学者认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应为不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可见,此观点强调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