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国家是严格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醉驾,说明其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律知识差,已经丧失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所以,对其机动车驾驶证应予吊销,以维护公共安全。
虽然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但却只有一个驾驶证号,所以,在吊销驾驶证时,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应一并吊销。国务院法制办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44号)中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持有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