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义务说。此种观点认为监护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理之性质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有的学者认为,监护人的职责就是监护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这些义务与责任归结起来就是监护人对上负有基于保障社会安定的需要而承担的义务,对下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而承担义务,因此,监护的性质归根结底只能落到义务上。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对于监护人义务的规定必然多于权利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甚至只有义务的规定而无实质性的权利规定。所以,监护应当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
2、 监护的内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而不是对人的支配的权利。中国民法设立监护制度纯粹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人以谋取自身利益,所以,监护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公职。
3、综上所述,监护包括法定监护、委托监护及指定监护等。根据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孩子的其它亲属人为父母不具备监护资格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法院会对情况进行调查,根据掌握的事实作出裁决。孩子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都可以成为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