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法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大众提供某一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需要客观的引用,不能任意的篡改和歪曲他人的作品的原意。
1、因为介绍或评论某一件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向公众提供的作品当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时事新闻涉及的报道,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或无法避免地再现及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或以汉语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某个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提供于中国少数民族参考、学习。
4、不以营利为目的将某一作品提供给盲人,以盲人能够感知的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5、国家机关人员因公务职责,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6、向公众提供在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7、出于学校课堂教学原因或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人员及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8、对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言论。
9、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本馆内通过网络提供合法出版的作品以数字、依法为陈列、保存版本化形式复制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其中陈列、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指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失窃,或该作品存储格式已不适用,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高于市场价格购买的作品。
并应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中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不能引用为名达到剽窃和抄袭他人作品的目的,更不能擅自公开他人未发表的作品而侵犯作者本人的著作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