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制的矫正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矫正期至管制期满为止。
(2)缓刑的矫正期限与缓刑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为止。
(3)假释的矫正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假释考验期满为止。
(4)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期限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相等。人民法院决定的,矫正期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公安、监狱管理批准的,矫正期从出监所之日起计算,矫正期至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为止。
(5)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矫正期至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