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是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及镇(乡)、街道、居委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
二是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的
三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是因法定赡(扶、抚)养人不尽赡(扶、抚)养责任的(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无赡、扶、抚养能力的除外)。
此外,有些低保户认为,为改善居住条件,借钱买了房,但自己家里经济依然困难,是否该保留低保资格?这一点,《办法》里也有明确规定:因巨额投资(如建房、购房或其他投资)造成生活困难,且经有认定资格的有关部门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现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低保优惠政策的增多,低保户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关系低保,家庭有一定困难,但不符合低保条件,通过各种人情关系享受低保二是利益低保,个别村干部出于某种利益为他人办理低保三是优惠低保,现有的低保优惠政策涉及医疗、教育、住房等多方面,有的群众甚至提出不要低保金,只要享受低保优惠政策四是攀比低保,这个村保多少户,另一个村也要保多少户五是福利低保,部分有劳动能力和子女有赡养能力的人员千方百计挤进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