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情形可以解除: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三、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