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体是什么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改制成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股份制为主体的各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日趋复杂。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根据刑法规定,国有控股、参股的非国有公司中的工作人员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体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二是主体工作的内容是从事公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委派”和“从事公务”的认定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