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证件及信息。
一、 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交通警察当场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二)一般程序处罚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未适用简易程序且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送达。
(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四)违法处理
交通违法行为人对发生在本省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除高速公路外)的交通违法行为无异议,对于2014年12月1日以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需记分且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在本市任一交通违法受理窗口(交通警察大队、派出所)办理;福建违章处理管网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不需要记分以及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罚,但不涉及吊销驾驶证的,可在本市任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受理窗口办理。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有疑义,或违法行为可能被吊销驾驶证的,到采集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大队办理;对本省高速公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可选择到任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五)当场收缴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六)银行缴款
1、市区(支队、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上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农业银行福州市区各储蓄网点缴纳,马尾、永泰、连江在当地农业银行储蓄网点缴纳,也可使用农业银行自助缴费机或网上银行办理缴款。长乐的交通违法罚款在长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以上地区银行缴款信息于每日晚传送到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自动对帐。
2、其他县(市)按各自特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将银行收款凭据交回交通违法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手工进行缴款登记。
3、市区(支队、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福清各交通违法受理窗口设有刷卡机,当事人也可在窗口机上用银联卡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