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复评价”指的是对于同一犯罪事实不能进行刑法中的两次评价,而受贿后滥用职权行为是分别构成犯罪的两个行为,而且此二罪的性质与内容是截然不同的,并没有所谓的重叠与重合。换言之,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理当数罪并罚。否则,如果只认定为受贿罪,一方面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会使得受贿罪负担的内容过于庞大,使大多数的数罪变成一罪,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3)《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一个例外规定,受贿后滥用职权,法无明文规定应数罪并罚款,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所表述,朱某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