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新的证据是指: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但原审未予质证、认证,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所谓基本事实,即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以上就都是提请抗诉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