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是一家民间借贷机构的负责人为了普及民间借贷知识打算写一篇讲课稿想问一下民间借贷讲课稿应该怎么写包括什么内容

帮助10人 3.9w浏览 匿名 2017-10-08 西藏日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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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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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间借贷成立要件
    借款合同或借条
    交付凭证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怎么处理?

    在缺乏借款合同和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若债权人仅以汇款凭证主张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的,因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对方当事人实际交付了款项而无法证明该款项的交付缘由和目的,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譬如短信、电邮等。
    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债务人认为属其他法律关系,又不举证,此时举证如何分配?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不管对方提出何种法律关系,因为你提起的诉讼,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你举证。

    有些律师的操作:
       既然对方不认可借款,又提出另外法律关系,那么就按不当得利诉讼。

    三、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分配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总体上法院对不当得利案件的判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还是倾向被告比较多一点,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事实上并不像理论中所要求的仅仅需要证明有给付利益给对方那么简单,因为被告往往可以在各种可能支付的中找到一种合法支付可能,在这个时候如果原告方没有针对性的反证来反驳对方,法院往往会支持被告。

    四、以不当得利诉讼不是明智之选
    下列情形往往被排除在不当得利之外:
    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
    ②债务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为给付;
    ③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交付期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④因不法原因(如因贿赂、赌博而交付财物)而为给付的。这些给付虽然没有合法依据,但是出于一些道德层面及息诉等综合因素的考虑,法院是不作为不当得利而加以支持的。
    基于上述情形,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一般由主张方举证。
    不当得利案件,虽然从构成要件上看比较简单,但是由于需要排除的其他收益可能的范围相当广泛,受益方只要在浩如烟海的收益可能性中找到一种对自己有利的合法或合约的收益可能,就有很大的胜算可以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相反作为原告来讲,自己的诉讼请求要被法院支持,相对来说,难度更大。

    五、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尽可能运用庭审发问,取得相关证据,不应变更法律关系。
    全文
    13 201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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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很荣幸公司能为我提供这样一个和大家一起交流和学习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机会。在我看来民间借贷并没有太多的法律规定可以讲,下面我就本人在代理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以便我们今后更好的开展业务。
    一、出借前审查借款人的资产状况、信誉程度。
    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出借前审查。如何能做到我们借出去的钱能按时收回来,我想这并不是法律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这主要是借款人的诚信问题,谁也不敢保证我们借出去的钱能按时收回来。所以我们在出借前要尽可能的审查了解借款人的资产状况,信誉程度,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我们的损失。了解借款人的资产状况,比较有利的一点还在于,一旦我们起诉了,进入执行阶段,我们可以及时的向法院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书写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1、让别人写借据,要用自己的笔和纸。
    这是上周我遇到的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个人过来咨询,拿着一张空白的纸,说这个借条有效吗。当时有点愣,在灯光下才看见纸上有写过字的痕迹。也就是借条是用某种特殊的笔写的,写完后自动消失了。这种情况能鉴定的可能性不大。
    2、署名要正确。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借款人在借条上写的名字是张
    三,但实际身份证上的名字不是张三。我们拿着借条来起诉张
    三,到法院后张三拿出自己的身份证说你起诉错了,你起诉的是张三而不是我。这样从程序上讲,我们只有撤诉再重新起诉。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3、除了借款人签名要正确,我们要尽可能掌握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并尽量的落实在书面上。这样确保了借条合法有效的同时,也为以后一旦起诉或者申请执行提供方便。
    4、建议借款人夫妻双方都作为借款人签字。这样做可以避免借款人用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来规避执行。
    5、落款时间要明确。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两个人之间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14年5月1日经结算乙共欠甲10万元,于是甲要求乙当天(201
    4、
    5、1)给甲书写一份欠条,乙欣然同意,但是在写完欠条落款的时间并不是2014年5月1日,而是2013年12月1日,甲当时没在意,但是到后来钱要不来起诉的时候,乙在庭审中拿出来许多2013年12月1日之后的银行打款凭证或者收到条,来证明这笔钱已经还完了。其实乙就是打了一个时间差,我们之间存在多次业务往来,我这里有你的好多收到条或者银行的打款回执。有人就说了,本来是2014年5月1日写的欠条,落款落的是2013年12月1日,这种可以做鉴定的。实际上做鉴定是非常非常麻烦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有几家能够做这样的鉴定的单位。这个案子到现在都没有处理完。
    5、要不要在借据中约定还款时间。
    有些严格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是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在借款到期后才能向借款人催要或者起诉,而且只能在借款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内起诉,否则会超出诉讼时效。所以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的坏处在于,第
    一,我们只能在借款到期后才能起诉,有些情况我们眼睁睁的看着对方在转移财产,但是因还款的时间还不到而没法采取措施。第
    二,约定了还款期限,就意味着诉讼时效在还款期限那一天开始算,但现实中有很多人都因为不懂或者因为平时忙而超了诉讼时效,带来不利后果。
    有些借条写的很简单,“今借某某某多少钱”,没有约定什么时候还款。反而这种不用担心上述两个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像这种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随时可以去法院起诉。我们就不用担心还款时间没到,我们不能起诉的问题。
    所以约定和不约定还款时间都是可以的,两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事项不一样。
    三、借条与欠条是有区别的
    应该说借款肯定属于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凭证,关键在于一个借字。而欠条是基于某种原因形成的债权凭证,比如因为别人借我钱,所以才欠我钱,比如别人买我东西所以才欠我钱。
    所以在书写借据或者借款合同时,要注意借和欠的区别。如果是欠条,一旦打起官司,我们不仅要拿出欠条,还得向法官解释清楚,到底是因为什么欠的,是因为买卖,还是因为出借等等,这就增加了我们的举证责任。
    最终要的一点,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不一样的。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对借条而言,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对欠条而言,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就是说,权利受到侵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诉讼。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自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再借条上约定,借款人必须于某年某月某日还清借款,到了这一天后借款人没还,我们就知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了,我们必须在这天起两年内起诉。
    如果自应当还款的日期已经马上满两年我们又不想起诉,我们只能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
    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同时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例如我们有证据证明在这两年内我们向借款人催要过,诉讼时效就从我们向借款人催要的那一天重新计算两年。例如我们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这两年期间向我们承诺过还款,诉讼时效就从借款人向我们承诺的那一天重新计算两年。但是这都要求我们在催要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比如我们催要借款人
    没钱还,那也可以,给我们签个字,证明我们来要过。
    如果借条没写还款时间,我们就不知道我们的权利何时收到侵害,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像这种情况一般都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也就是20年。从借款之日起,不管你知道还是不知道你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过了20年后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五、利息问题。
    1、如果借条中有约定的利率,就按照约定计算利息,但是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如果借条中没约定利率,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9月1日之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和保护。2015年9月1日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也就是年息24%以下是受法律保护的。
    2、利息的起算时间:
    如果借条中对利息的起算时间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时间起算。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所以现实中很多人来咨询,说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我是不是没有起诉的必要了。其实不然,起诉一方面会给借款人施加压力督促他尽快还款,另一方面我们进入了司法程序,不用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执行的力度远比我们的力度大,再一方面就是即便没有约定利息,起诉后便开始有利息了,而且判决生效后还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
    3、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本人认为,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性质应该是一样的,都是因对方违约或者逾期还款而对对方进行的惩罚。但是利息不一样,利息是法律规定的和保护的,基于本金产生的孳息。所以我认为利息和违约金是可以同时支持的。
    但是现实中,利息和违约金往往都不能一并得到支持。往往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能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
    六、担保的问题:
    现在民间借贷纠纷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执行难。第一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二即便有可供执行的财
    产,要通过评估、拍卖等等一系列司法程序,时间和经济成本都非常高。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
    人保:担保人,我们要求的担保人最好是具有稳定工资收入的企事业工作人员,否则担保人担保的意义不大。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是借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举个例子,如果还款时间是2015年1月1日,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2015年7月1日之后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了。
    物保:现在最常见的物保就是房屋和汽车。但是这两种担保也并不好执行。
    首先,在用房屋和汽车作为担保时,一定要去房管局或者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虽然借条上可能写的很明白,该笔借款以某某房屋作为抵押,但是如果不办抵押登记,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完全不影响房子或车子的其他抵押、转让等行为。
    其次,对房子而言,虽然是个不动产,但是执行过程中往往也存在许多麻烦。例如我也有这么一个案子,被告借了我们原告20余万,到现在加上利息、迟延履行金已经到了三十多万。中间我们查封了被告的一位房子,后来经过评估、一次拍卖、二次拍卖、三次拍卖
    最后流拍了,按照法律规定流拍后只能以物抵债,也就是流拍后房子给原告,但是房子不止30多万,原告还得补齐差额。被告一共欠原告30来万,最好原告还得再掏30来万来买一个自己并不想买的房子。光走程序就接近两年的时间。所以房子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车就能难执行了,因为现在如果我们申请法院查封车辆,法院只给封户但不给扣车。导致在执行中找不到车,无法执行。
    不管是我们查封担保人的工资账户,还是查封房子、车辆,都要记住查封是有有效期的,查封房子的有效期是两年,银行账户和车辆的有效期是一年。在到期之前我们必须都要提前申请续封。
    以上是对民间借贷讲课稿应该怎么写 包括什么内容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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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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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主体身份存在差异。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方以及承包方的主体资格都有着明确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发包方往往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而承包方则需要具备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业务的法定资格,并且还需要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然而,自然人却无法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或承包方。相比之下,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承揽人既可以是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定作人则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
其次,合同标的的特定性有所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都是规模较大的项目,并且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相对较小。因此,如果是为了一般的工程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那么它并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例如自然人为了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便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
再次,合同的形式要求存在差异。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则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尤其当定作人是自然人时,更多地会选择使用口头形式。
最后,主要工作是否能够委托他人完成存在差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完成,但是主体工程必须由自己亲自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承揽人应当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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