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成立要件
借款合同或借条
交付凭证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怎么处理?
在缺乏借款合同和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若债权人仅以汇款凭证主张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的,因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对方当事人实际交付了款项而无法证明该款项的交付缘由和目的,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譬如短信、电邮等。
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债务人认为属其他法律关系,又不举证,此时举证如何分配?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不管对方提出何种法律关系,因为你提起的诉讼,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你举证。
有些律师的操作:
既然对方不认可借款,又提出另外法律关系,那么就按不当得利诉讼。
三、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分配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总体上法院对不当得利案件的判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还是倾向被告比较多一点,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事实上并不像理论中所要求的仅仅需要证明有给付利益给对方那么简单,因为被告往往可以在各种可能支付的中找到一种合法支付可能,在这个时候如果原告方没有针对性的反证来反驳对方,法院往往会支持被告。
四、以不当得利诉讼不是明智之选
下列情形往往被排除在不当得利之外:
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
②债务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为给付;
③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交付期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④因不法原因(如因贿赂、赌博而交付财物)而为给付的。这些给付虽然没有合法依据,但是出于一些道德层面及息诉等综合因素的考虑,法院是不作为不当得利而加以支持的。
基于上述情形,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一般由主张方举证。
不当得利案件,虽然从构成要件上看比较简单,但是由于需要排除的其他收益可能的范围相当广泛,受益方只要在浩如烟海的收益可能性中找到一种对自己有利的合法或合约的收益可能,就有很大的胜算可以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相反作为原告来讲,自己的诉讼请求要被法院支持,相对来说,难度更大。
五、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尽可能运用庭审发问,取得相关证据,不应变更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