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上看,电话通知是办案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电话既非口头传唤,也非书面传唤,更不是强制措施,但是电话通知拒不到案,随后就会是传唤、拘传等强制到案措施。并非所有的抓捕都是“警察持枪、破门而入”,电话通知虽不直接表现为暴力,但同样是以国家机器作为后盾的,电话通知对行为人具有一定威慑力,因此,电话通知属于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
2、从办案程序上看,电话通知只是书面传唤的前置程序。根据刑诉法的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出示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按手印。实践中,办案机关肯定是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然后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摁手印,而约定至指定地点的方式往往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电话通知是书面传唤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