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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帮助5人 4.1w浏览 匿名 2022-10-10 西藏昌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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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全文
    11 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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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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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加重情节是什么
关于绑架罪加重情节,法律中规定的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此时对犯罪分子是直接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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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进口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哪些成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准则明确禁止在其中加入对人体构成潜在威胁的防腐剂、色素或其他化学性香料。
然而,各国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理解和定义存在差异。
根据全球卫生组织制定的法规,食品添加剂应以低浓度形式存在于食品中,其主要用途在于提升食品的视觉效果、保障食品口感以及延长保质期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中的各类营养素强化剂并不被视为食品添加剂范畴之内。
按照我国现行立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集中在改良食品的色泽、香气、滋味及延长保质期上,且所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必须为纯天然物质或是健康的人工合成物。
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超出上述标准,将被认定为不合规产品。
当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损害时,有权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同时亦可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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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对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主要就是在成立绑架罪的同时,又导致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或者有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此时,按照《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是直接对行为人判处死刑,同时还要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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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吵架对方被气死对方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实际情况的判断,以下情形将会有所不同:
若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失,受害者被气得离世纯属意外的话,那么他便不会涉及到违法之事。
在此类事件中,行为人既无需承担任何刑法责任,同时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民法责任;
然而,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但并未怀揣着追求对方死亡的意图,那么他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当双方发生争执的场所是公共场合时,“挑衅者”使用言辞过于激烈,对受害者进行了侮辱和诽谤,使得受害者无法忍受人格尊严所遭受的侵犯,最终因情绪激动而不幸离世。
在此种情况下,“挑衅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倘若“挑衅者”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明知受害者患有某种疾病且不能过度激动,却故意以言语或行动激怒对方,以此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
若是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来刺激对方,从而导致对方离世,那么“挑衅者”可能会触犯侮辱罪或诽谤罪;
反之,若“挑衅者”采取其他方式来刺激对方,致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那么他则可能会面临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4、最后,若双方在主观上都存在过错,且争吵、斗嘴的环境以及言辞的激烈程度各异,那么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亦会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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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法律中规定的很多犯罪其实都是有加重情节的,如果满足了加重情节的规定,那么对行为人的处罚就会相应的加重。当然,不同犯罪的加重情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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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信用卡逾期还清后注销还能重新申请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逾期期限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您的逾期行为达到了30、60或90天的严重程度,那么就无需再做进一步的讨论了,因为这已经触及到银行的禁入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您将无法办理任何与信用相关的银行业务。
然而,如果您的逾期行为仅限于30天以内,那么这仅仅是一个轻微的瑕疵。
银行方面将会对您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来决定是否为您批准信用卡申请。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关注自己的个人信用状况,因为不良信用记录的影响期是从您完成还款之日起计算,并且在五年之后才会从征信系统中删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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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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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第三人加入债务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需经过原有债务人的首肯。
所谓债务加入,亦被称为并行的债务承受,即原有债务人并不脱离原有的债务关系,而是在第三方介入到原本存在的债务关系之中时,与其共同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为了使债务加入得以顺利进行,其成立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原有债务关系必须合法且有效成立。
若该项债务存在可撤销或解除的理由,则在撤销或者解除生效之前,债务加入仍然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予以实施;
其次,原有债务应当具备可让渡的属性。
依法规定或经合同双方协商决定的不可转让或者仅能针对特定个体进行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适宜就此做出协议转让的安排,这样一来,第三方也就难以顺利地加入到其中;
再次,第三方和原有债务人应当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或法人的关联关系;
此外,债务加入无需得到原有债务人的即时批准。
由于这种方式并未为债务人增添额外的负担,因此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进行,但是这种加入行为必须要得到债权人的明确接纳才能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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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里重大误解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对重大误解的界定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复杂性与困难之处,然而总的说来,普遍认为要被定性为重大误解,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误解的“事实”必须是在合同缔结之时便已经存在的,而非在合同缔结之后才出现的意外情况;
其次,这个事实必须是构成合同缔结基础的关键前提条件;
再者,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性的,即如果没有这一误解,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本无法做出签订合同的决策;
此外,重大误解并非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严重过失导致的,否则该当事人无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最后,单方面的重大误解还需要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明显的不公现象。
同时,在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时,还应结合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以及其认知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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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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