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按法定时间立案,不结不收现象严重。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原告人坚持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裁定驳回起诉。但有些法院不按上述规定办事。
2、案由不科学,名称不规范。目前,确定案由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统计表。有的是以案件所包含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如继承、收养、著作权关系纠纷;有的是以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为标准,如宅基、房屋、山林纠纷案件;
由于民事案由适用的原则、确定的标准和划分的方法不统一,必然带来名称表述上的不规范和随意性。这不仅不能准确体现案件性质,真正反映争执焦点,而且会造成司法统计的不科学。
3、适用程序混乱。目前,常用的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民诉法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但有的法院,从立案、询问、调查到调解,都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只是在最后调解不成需要判决时才由合议庭进行,甚至有的只是在最后的调解书、判决书中冠以“依法组成合议庭”字样;基层法院聘请的陪审员,大都徒有虚名,不懂法律,不懂业务,只是陪衬。有的不采取合法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张贴公告;有的不按法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庭审过于简单;当庭宣判的,不按规定期限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