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三)参加调解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但不得超过3人。调解前,当事人应准备好赔偿依据,如医疗证明、抚养膳养人数及相关证明等。
(四)调解终结: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诉前保全。
(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按照当年损害赔偿费用标准(每年公布一次)确定,并一次性估算。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可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