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管制工作分为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
①静态管理包括:根据国家颁布的航空法规,制定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和临时性的飞行管制规定,划定飞行管制区和飞行管制分区,为航空运输划定航路,为飞行训练划定各种飞行空域,在重要地区或海域上空划定禁止或限制航空器飞行的空中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在飞行密集地区和国界线附近划定供航空器进出的空中走廊;规划和设置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
②动态控制包括:审查批准飞行管制区内的、飞行管制区间的和国际间的飞行申请,实施飞行调配,监督飞行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飞行管制规定指挥飞行活动,提供有关的飞行资料和情报,向防空部队通报本国和外国航空器的飞行动态,提供需要搜索救援的遇险航空器的情报,对军事演习地域内的飞行,专机飞行和科学试验飞行实施特殊的控制。不少国家为改善飞行管制手段,建立了飞行管制自动化系统。有些国家还发展军事飞行和民用飞行共用的飞行管制自动化设备,并使其成为防空作战组织指挥的辅助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