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行为须是关系成立后且在有效的存续之间。
3、当事人一方的行使如果是有偿行为,而另一方恶意行使撤销权以损害受益人的权益的,那么收益人的一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