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因此,对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由地方确定,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年亏损率(年亏损率年度利润总额÷年收入总额×100,下同)大于15的。
(三)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年亏损率大于30,且累计亏损额大于资产总额50的。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规程〉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2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具体指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