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但不必然胜诉。
首先,钉钉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考勤事实,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的考勤手续等相关证据加以认定辞职事实。
其次,钉钉打卡只能证明劳动者有过出入公司的记录,,并不能必然得出劳动者在位工勤的事实,也不能排除劳动者个人虚假的考勤记录,其真实性难以认定。所以需要再提交相关的依照公司制度规定的考勤手续等相关证据加以认定考勤事实。
最后,虽然钉钉打卡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钉钉打卡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所以更加需要多方证据加以佐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