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有四点原因。
解析: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
1、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有些风险因素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的控制,而导致在签订合同时就埋下了隐患。
比如,产品品质和产品交货日期在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但企业没有认真履行合同,导致即没有按合同时间交货,也没有达到客户提出的质量要求,就盲目将产品发给客户,使得货款迟迟收不回来,进而形成坏账。
2、企业与客户之间常年不对账,与客户之间形成的差额。
这部分差额即有双方账务处理方面的问题,比如张冠李戴等;也有发票开具不及时或发票遗失而导致的应收账款差额。
因多年不对账、不清理有些客户不认账,而形成的坏账。
3、不排除有个别客户的老赖行为,同样会导致企业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4、客户生产经营业绩下滑,资金紧张或资金流断裂,破产倒闭会导致企业存在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