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进行司法拘留的,最多不能超过十五天;如果是进行治安拘留的,拘留最多不能超过十五天,有多个违法行为合并执行的,拘留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天;
如果是进行刑事拘留的,拘留期限一般为十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