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八条,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
(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四)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