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指收养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的民 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使得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冬之间产生 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又使得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收养直接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即收养 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收养人是领养他人子女的人,即养父母;被收 养人是由他人收养的人,即养子女;送养人是将自己的子或者收留 的孤儿、儿童送给他人抚养的父母、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收养具 有以下三个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合法行为。合法 的收养既能引起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亦能引起原有的血亲关系、 监护关系的消灭,因此,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收养是民事 法律行为,违反《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的收 养,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些具体适用于收养的有效条件有:收养人与 送养人必须是神智健康的成年人或有关组织;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 养人须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条件,法定程序并不得损害国_、集体或者 第三人合法权益,等等。凡不符合上述有效条件之一的收养即是无效 收养,不产生法律效力。
2.收养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法律拟制血亲是指餐律上确认 本无直接血缘联系的人(即直系血亲)之间享有与直系血亲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即是典型的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人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抚养,使本无父母关系的人 之间形成法律确认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收养成立而消灭,其生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该子女的义务,也 丧失接受该子女赡养的权利,双方互有继承权消灭。因收养实质 上是变更亲属的身份关系及与其相应的财产关系的行为,收养关系 的成立虽然割断了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关系,但他 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无法改变,因此,养子女与其自然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仍属于禁婚之列。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是无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收养的 性质决定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均必须是自然人,任何单位、社会组织 或福利机构都不能成为收养人。政府或民间兴办的专门为收留、养育 失去父母的儿童或孤儿的养育中心、孤儿院等,与其养育的儿童、孤儿 之间是养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另 外,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决定了直系血亲间不能收养;直系血亲相互 间一般均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晚辈直 系血亲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实际意义。旁系血亲的收养,尤其是收养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受我国收养法的鼓励和支持,但必须 是长辈对晚辈血亲的收养。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有抚养义 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利,因而不能收养。现实生活中,年轻人对孤寡老 人的收留和赡养,不是收养,不发生收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