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即所谓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这里的“判决宣告以前”,是指生效判决宣告以前,还是指未生效判决宣告以前,抑或有其他涵义,需要澄清,否则可能出现对缓刑犯如何处理的空白时段。
这里的“判决宣告以前”,应当理解为判决生效以前,亦即判决确定以前。“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判决确定之日,即缓刑考验开始之时。只有在缓刑考验开始以后再犯罪,才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生效之日。
二、撤销缓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这里的新罪,是相对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之罪也包括异种之罪。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
2、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伏法和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3、缓刑期间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