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通过公开,将整个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依据、程序、审理过程、裁决结果等公之于众,将行政复议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复议活动的暗箱操作,增强公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感。
1、依据公开。作为行政复议依据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
2、程序公开。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时,应当公开行政复议程序,公开处理依据,公开处理结果,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方式。
3、材料公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公开与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相亲的材料,让当事人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和是非曲直。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