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限,是指对假释罪犯在宣布假释时依法同时宣布的考验期限。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无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出现,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负有监督职责的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