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监外执行程序:
第一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浙江省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患有精神疾病,无服刑能力的;
(三)患有各种恶性肿瘤,或者疾病不可逆转,需要进行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的四级手术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在三级甲等医院的准入性手术治疗的;
(四)长期患有严重慢性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情形,已执行原判刑期(减过刑的,以减刑后的刑期为准)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中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实际服刑七年以上(不含减刑时间)的;
(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六)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七)年老多病,原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减过刑的,以减刑后的刑期为准)三分之一以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实际服刑七年以上,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七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可以不受服刑期限的限制。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