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生父离婚后对非亲生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但是自愿抚养的,法律也不禁止。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其本身并没有血缘关系。再婚家庭中,继父母与对方的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的义务。
但如果继父母一方,愿意抚养继子女的,且对其成长中付出了照料、教育、抚养义务的;
法律上认可双方构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只有在满足此条件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亲子女的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