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