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份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不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但是在同等条件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