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拘留执行机关的相关问题,一般来说拘留是指由法定专门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自然人,依法采取的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①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拘留时,任何人都不得抗拒或阻拦,执行拘留的人员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械具等强制方法,但一定要适度,决不允许不出示《拘留证》而强行捆绑被拘留的人。
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
③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没有通知的,应当将没有通知的原因记录在案。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主要有:结伙作案的同伙尚未抓获,他们闻讯后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结伙作案的其他同伙有待查证或者尚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其他人同本案有牵连的。当上述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
④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对于超期拘留的,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