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非法释放。
(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司法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督责任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贪赃受贿,有的是为了包庇同伙,有的是为了徇私舞弊。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