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老百姓购买大件物品时,一般都要求销售方出具票据为购买凭证。在法律上,购物票据不仅仅是买卖关系的证明,而且也是拥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共同出资购买时,票据往往都是由一方保管,发生纠纷时,这一方都以票据作为证据证明其是财产的所有者。这时另一方要想证明其也是出资者,一般很难会有非常有力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通常的取证途经是找一些证人作证,证人的证词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是证人听当事人陈述,该证据属传来证据,根据证据规则,不能直接对抗另一方持有票据这一原始证据另一种是证人陪同当事人去购买,但是对方可能提出该证人与举证当事人存有利害关系,而使证据的证明力降低,根据证据规则,该证词不能直接证明,必须要与其他证据印证方能被法院采信。
2009年7月,张某与陈某相识恋爱。2010年8月,陈某以贷款方式购得一套商品房。由于双方商定在次年5月登记结婚,装修新房时,二人商量确定共同出资装修款。在装修期间,2010年9月3日交给陈某现金2万元用于装修,并且张某也妻单独至装饰城购买装饰材料,支付费用5360元,但相关票据肯陈某保管。约2010年11月,新房装修完毕。张某与陈某因在相。不断发生矛盾,致使在2007年3月终止了恋爱关系。此后,求陈某退还装修款25360元,陈某认为自己已掌握了所有支付新房装修款的票据,坚决否认张某的出资行为,不同意退还。为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新房装修款。
诉讼中,张某为证明装修过程中的出资行为,提供了储蓄存折和银行存取款凭条,储蓄存折记录了张某曾有4万元存款,在2010年9月3日取款2万元,银行存取款凭条载明了张某于当日从银行取走现金2万元。其次,张某到装饰城调取了当时购买材料的清单,清单上不仅记载着所购材料的名称、价格,而且在客户栏上着张某的姓名和电话。最后张某提交了一份向陈某要求退还装修款时的录音资料,该证据内容为陈某承认接受张某交付的2万元,承认张某另外出资购买了5360元的装饰材料,但声称当时收到现金时没有打收条,而且张某也没有装修的票据,所以即使告到法院也没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