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几个条件:
(1)犯的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此处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作犯罪行为进行理解,而非理解为具体罪名;
(2)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3)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这表明立法者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时采取了“恶意补充说”,而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统一至十二周岁;
(4)程序上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