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迁出登记
1、凡2003年8月7日的以后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需要迁移到学校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或户主持盖有院校公章和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和《居民户口薄》,向户口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户口迁移证》。
2、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录用、招收的干部、工人,以及办理离退休人员和上述人员中符合随迁条件的家属,要求将户口迁移到现工作单位、原籍的,由本人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及《居民户口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3、夫妻互投,由本人持《居民户口薄》和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4、人投靠子女。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和拟投靠子女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5、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由本人或户主持《居民户口簿》和拟落户城市的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办理迁出登记的程序:
1、审核公民申报迁出登记的有关材料和手续。对符合迁出登记有关规定,《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或其他凭证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立即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开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材料或手续,保证材料或手续补齐后,第二次办妥。
2、迁出者《常住人口表》、《居民户口簿》的“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中注明迁往地的详细地址和时间。对全户迁移的要收缴《居民户口簿》,对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要予以收缴,并当场销毁。
3、签发《户口迁移证》。
4、填写好的《户口迁移证》,请其核对,无差错后交申报人。
5、填写《迁出登记薄》。
6、收存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及其他有关凭证材料,存档备查。
7、《户口迁移证》每证工本费4元。
二、户口迁移登记
1、凡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分配我县工作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派遣报到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及学校所在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在我县办理迁入登记,领取《居民户口簿》。
2、凡我县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分配到我县以外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我县办理迁入登记,领取《居民户口簿》。
3、2001年1月1日以后到我县以外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出的,只要原迁出的户口属我县常住户口,且在我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我县,凭迁出地《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办理。领取《居民户口簿》。
4、到我县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户口迁入我县,凭迁出地《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领取《居民户口簿》。
5、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市、县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复员证、转业军官证,办理迁入登记,领取《居民户口簿》或落集体户口。
6、工作调动,凭市、县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通知或介绍信和迁出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信,在我县公安局申领《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迁入登记,领取《居民户口薄》或落集体户口。
办理迁入登记的程序:
1、审核公民申报迁入登记的有关证件或凭证材料。对符合迁入登记规定,《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或其他凭证材料完备、有效的,当场立即予以办理;对有关证件或凭证材料不全或失效的,开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补充的证件或凭证材料,保证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补齐后,第二次办妥。
2、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薄》,对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迁入者,还要收取身份证照片2张和人像录入照片1张。
3、将填写好的《居民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请其核对,无差错后,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户口薄交申报人。
4、填写《迁入登记薄》。
5、将《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其他有关迁入凭证材料收存归档,以备查考。
6、收费标准:
(1)、《居民户口薄》每本收取工本费6元。
(2)、《准予过入证明》每证收取工费5元。